女職工未婚先孕仍應享受“三期”待遇
2015-12-2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2015年3月,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接到某房地產公司售樓處工作人員張某投訴,要求享受女職工“三期”待遇。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查明,張某于2014年3月15日到房地產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自2014年3月15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勞動合同,但房地產公司一直沒有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14年4月,張某懷孕,2014年9月領取結婚證,2015年1月28日生育一孩。2015年1月17日,張某向單位書面申請休產假,并附上當地醫院診斷證明,房地產公司以張某屬未婚先孕,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為由,認為張某不能享受女職工有關“三期”待遇,并與張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認為,未婚先孕并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雖然確有可能存在道德風險,但從法律規定來看,只要雙方在孕期補辦了結婚手續,其未婚先孕所生育的子女,仍然是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也屬于合法生育子女,職工仍有權享受“三期”待遇。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房地產公司與張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2016年1月27日;支付張某這期間的基本工資;按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核定標準支付張某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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