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承包經營招用勞動者產生的用工關系也受勞動合同法調整
【法律檢索】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筆者代理的案件
2003年2月,深圳市某裝飾工程公司與劉某簽訂了一份《承包施工合同》,將其承包的某裝飾工程轉給劉某承包。劉某為完成承包工程,自行招用了李某等24名工人。24名工人的工資由劉某從裝飾工程公司向其支付的工程款中支付。2004年3月,因拖欠李某等24名工人3個月的工資,李某等24名工人以深圳市某裝飾工程公司為被訴人向深圳市福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深圳市某裝飾工程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勞動仲裁委員會以申訴人與被訴主體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關系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為由不予受理。
【梁碩南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是關于個人承包用工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是指發包單位與個人承包者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發包單位的部分業務交給個人承包者進行經營管理。由于個人承包者一般難于獨立完成所承包的業務,需要雇用人員共同完成承包業務,所以現實中產生了個人承包經營者招用勞動者的情況。
實踐中存在,個人承包經營者侵害勞動者權益,卻沒有足夠的能力對勞動者進行賠償,或者個人承包經營者逃避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卻很難得到賠償的現象,為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個人承包經營者招用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由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案例如果發生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勞動仲裁委員會則應受理李某等24名工人的仲裁申請,并裁決深圳市某裝飾工程公司與劉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操作提示】
【用人單位應對之策】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者損害其招用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時,發包單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而個人承包經營者的招工行為不受發包單位的控制,增加了發包單位的用工風險。當用人單位想減少用工風險,將部分業務進行外包時,應選擇有經營資格的單位承包,盡量不要把業務承包給個人。
【勞動者[維權要訣】
由于個人承包經營者沒有足夠的能力對勞動者進行賠償,或者故意逃避承擔賠償責任,以所勞動者擇業時應盡量到有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就業。當自己已是個人承包經營者招用的人員,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發包的單位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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