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問題政府部門光提醒不實際嚴打
加班費問題一直是工人權益受侵害較多的一個方面,也是維權的一個難點。司法解釋會給這個問題帶來突破嗎?過去,勞動行政部門在這個問題上多是說,強迫加班、拒付加班費的情況大量存在,但由于很少接到工人舉報,在保護工人權益上他們也是愛莫能助。可是,原本就是弱勢的工人,他們敢舉報單位或老板嗎?舉報的結果很可能就是,加班費討來了,飯碗丟了。這個問題政府部門并非不知道,但是開脫責任的理由永遠是冠冕堂皇的,那么關于加班費的維權問題,這些年來也就一直無解。
2010年9月14日,最高院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司法解釋稱,對于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案件,勞動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法院要求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理論上說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民法原則,然而事實上勞動者提供這樣的證據(jù)是很難的,因為勞動作業(yè)信息的記錄完全掌握在企業(yè)或雇主手里,而企業(yè)或雇主又完全可以用口頭方式傳令工人加班,還可以用口頭方式安排支付加班費或不支付加班費。家族式中小私企中,大多數(shù)企業(yè)恐怕都是這種管理方式,那么工人手里就不可能有“加班證據(jù)”。
“如果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這個規(guī)定貌似很有力度,實則沒有更多的意義——勞動者如果都有了這種“證據(jù)”,應該就能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了,還需要用人單位再提供嗎?比如,勞動者知道加班過程中有生產記錄,但是光知道不行,必須是“有證據(jù)證明”;如果勞動者手里有復印件、錄音或照片證明生產記錄的存在,這時候實際上就已經完成了對“加班”的證明,用人單位提供不提供還有什么意義呢?
筆者以為,司法解釋對于加班費維權問題不大可能實現(xiàn)太多的突破,問題在于維權問題缺少基本前提——勞資雙方權利的對等。在這個問題無解之前,法律途徑解決加班費不是一個可行的辦法,處于弱勢的勞動者也不會感興趣。
勞動者最需要的是靠得住的權益保障機制,比如工人票選的工會以真正代表和維護工人權益,而不是那些有名無實的“畫餅機制”。今天還有報道說,北京市公布中秋和國慶節(jié)法定假日加班費計算辦法:應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shù)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一到法定假日便有各地政府部門“主動”提醒加班費問題,然而加班費能不能兌現(xiàn),有多少人得到了300%的加班費,政府部門并不關心,似乎是說:我的責任盡到了,能不能兌現(xiàn)與我無關?如果所有的機關、政策或法律,都是這種指導思想,再多的“解釋”與“提醒”都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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