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應怎樣計算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符合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施行后,關于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和計算標準有較大的變化,那作為管理者的用人單位,知道怎樣計算經濟補償金嗎?
一、計算依據
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該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計算基數
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三、經濟補償金的分段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跨越2008年1月1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或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2008年1月1日以前的部分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2008年1月1日前,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主要依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有關規定。實務中,涉及分段計算時,就新舊法之間的主要區別,應注意以下幾點:
1《勞動合同法》新增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2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3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4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5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6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愿續訂勞動合同且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3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2高收入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對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高收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進行了限制,該標準為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且不超過十二年。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于高收入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則不設上限,根據其實際工資確定。
3支付年限的計算
《勞動合同法》對于支付年限的規定,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則規定,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也就是工作一個月也按一年計算。
4支付年限的封頂
《勞動合同法》僅明確高收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年限不超過12年,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則明確了兩種封頂限制: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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