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規避法定義務遭懲罰
邱女士于2000年11月入職某保潔中心從事保潔工作,2008年1月1日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09年至2013年,雙方簽訂了若干份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份的期限于2013年12月31日屆滿。該保潔中心以保潔業務外包為由,于2013年12月31日與邱女士終止勞動合同。2014年邱女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保潔中心向其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48350元,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邱女士的該項請求。保潔中心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認定,保潔中心不存在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判決保潔中心支付邱女士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8262.5元。邱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邱女士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保潔中心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未征求邱女士的意見,仍單方以保潔業務外包為由與邱女士終止勞動合同,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應支付邱女士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48350元。
法官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其中包括“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本案中,邱女士在保潔中心工作十余年,多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都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邱女士享有選擇權,既可以要求保潔單位與其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接受保潔中心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事實,但保潔中心不享有單方終止權。現保潔中心沒有征求邱女士的意見,以“保潔業務外包”這一非法定事由,終止與邱女士的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邱女士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保潔中心依照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關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邱女士2000年開始就在保潔中心工作,所以應根據她的實際工作年限及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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