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以勞動者應得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2011-11-0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李某于1996年到蒼山縣某公司工作,2009年7月雙方簽訂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2011年7月合同到期后,公司與李某解除合同。李某因經濟補償計算問題與單位發(fā)生爭議,遂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經庭審查明,李某工資由基本工資900元 +崗位津貼200元+住房補貼100元組成。自2009年7月開始,因為李某在公司有欠款,故公司每月在發(fā)放工資時扣減欠款300元、電費30元,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70元,實際每月發(fā)放800元工資。李某要求按照1200元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而公司只打算按照800元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雙方由此發(fā)生爭議。
仲裁委認為,工資是一個總額的概念,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本案中,李某應得工資為1200元,故在計算經濟補償時應當以1200元作為計算基數。經調解,公司同意以1200元作為基數計算李某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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