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內不得結婚”合同有效嗎
1998年2月,張某經某賓館考核合格招為服務員,并與賓館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鑒于賓館服務行業本身的特殊要求,凡是在賓館工作的女性服務員,合同期內不得結婚。否則,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張某當時對這一規定沒有太注意,就簽了字。1999年3月,張某與其男友結了婚,不久懷孕。賓館得知后,以張某違反合同為由,于1999年8月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并沒收了張某簽訂合同時交納的抵押金3000元,張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后,經過調查核實,張某與賓館所簽合同中,有"合同期內不得結婚"的內容。從表面看,張某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但實質上,該條款違反了法律規定,是無效條款。仲裁委裁決撤銷了賓館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責令賓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退還被沒收的合同抵押金。賓館不服,以簽訂勞動合同雙方自愿為由,訴至人民法院,要求維持解除與張某所訂勞動合同的決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賓館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
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男女雙方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完全出于自愿,就有權結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干涉公民的結婚自由,否則將受到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某賓館以"合同期內不得結婚"約束張某,實質是對張某婚姻自由權的干涉和侵犯,是違法條款。仲裁委和法院都確認該條款沒有法律效力,故對合同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張某沒有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
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當事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一方不得給另一方強加不平等條款,勞動者處于弱小地位,用人單位借簽訂勞動合同之機給勞動者強加不平等條款,實質上是侵犯勞動者權利的行為。在該案例中,某賓館向張某收取合同抵押金,違背了勞動部辦公廳「1994」256號文件,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某賓館以張某違反合同為由沒收其抵押金,也侵犯了張某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某賓館以一本身無效的合同條款為由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其理由是不成立的,應依法繼續履行合同。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m.43667.cn
上一篇: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要算清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