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有哪些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相互考核的階段,然而試用期和轉正后的各方面的待遇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為了能夠維護您自己的合法權益,你需要了解不可以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不可以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另外,如果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試用期的話,那么試用期不成立,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僅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視為沒有視用期。
二、試用期單位怎么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對于勞動者來說,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解除勞動合同。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試用期內如果想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證明勞動者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否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要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必須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考核,且考核結果為不能勝任。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以上兩項的舉證責任仍然是用人單位,但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因為以上后兩項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必須向勞動者說明解除的理由。
我們知道試用期的工資和轉正的工資比較,會有一個階梯的差異。如果能夠不約定試用期或者約定較短的試用期,就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另外,盡管試用期是雙發考核的階段,不滿意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這個解除,也不能由單位隨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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