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賠償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普通工種男職工退休年齡為60周歲、女職工為50周歲,女干部55周歲。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日趨發展,加之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延長,超過上述法定退休年齡的老人仍在工作的現象比較普遍,但因其年齡偏大,自我保護意識欠缺,出現人身損害的事故時有發生,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也不斷增加。據統計,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此類案件占到賠償案件的2%,并且還在往上走。對于這類案件,由于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夠具體明確,不同法律之間對此的規定又不盡相同,因而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也有分歧,這就容易導致司法不公。歸納起來,認為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一、能否裁定駁回起訴,告之當事人走前置的勞動仲裁程序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屬于不受勞動法調整的單位的臨時雇員,其與用人單位形成松散的勞務關系,因而也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因此,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與用人單位就賠償事項發生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受傷的勞動者在協商不成后無須申請勞動仲裁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的案由也不是勞動爭議糾紛,而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不能裁定駁回起訴。
二、評定傷殘等級適用什么標準
目前,我國現存兩種定殘標準,一種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以下簡稱“工傷標準”),另一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以下簡稱“道交標準”)。如何適用這兩種標準,一種意見認為,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適用道交標準,其他人身損害適用工傷標準。另一種意見認為,工傷適用工傷標準,其他人身損害適用道交標準。專業人士同意第二種意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他8復函《關于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造成人身損害用什么標準評定傷殘的答復》,即“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意見。評定傷殘的標準和計算損失賠償的標準應相互對應。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若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在進行傷殘程度評定時,不宜適用工傷標準。在統一的人身損害傷殘評定國家標準出臺之前,可參照適用道交標準等國家標準”。因此,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的定殘標準應適用道交標準。審判實踐中,遇到較多的是原告在起訴時為獲得更多的賠償,在傷殘等級鑒定時選擇適用工傷定殘標準,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時又不是相對應地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而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計算,對此,法官應向原、被告釋明。解決的途徑有二個,一個是組織雙方協商傷殘等級,協商不成的,告之雙方按道交標準重新鑒定。
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如何劃分責任分擔比例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無論是單位用工還是個人用工,均不受《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歸責原則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即“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應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確定勞動者與用工主體的過錯程度,然后根據過錯程度確認責任比例。
專業人士根據多年的審判經驗,歸納了三種類型,一類是完全責任型,即勞動者與用工主體之間一方為完全責任。負完全責任一方承擔100%的責任;第二類是主要責任型,即勞動者與用工主體之間一方負主要責任。負主要責任一方承擔70%的責任(也可結合案情確認承擔60%或80%的比例);第三類是負次要責任型,即勞動者與用工主體之間一方負次要責任。負次要責任一方承擔30%的責任(也可結合案情確認承擔20%或40%的比例)。如岳陽樓區法院2014年8月4日受理的原告危慕堯與被告城西管理所和被告環境衛生管理局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原告危慕堯從2010年起在被告城西管理所擔任街道環境衛生保潔員。2014年2月19日,原告危慕堯(時年65周歲)在城陵磯三宅區與海關路交叉的斜坡上騎環衛三輪車下坡時摔倒致頭部著地,后于當日晚上腦出血送醫院搶救治療。出院后,經鑒定,原告危慕堯的傷情構成二級傷殘。一審認定原告危慕堯存在重大過失,被告城西管理所負次要責任,并確認承擔30%的比例,判決被告城西管理所賠償原告危慕堯262147.5元,被告環境衛生管理局不承擔責任。二審期間,雙方達成了調解,由被告城西管理所賠償原告危慕堯215000元,協議簽訂后十日,被告城西管理所履行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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