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車新政不該強制平臺與司機簽勞
交通運輸部在10月10日公布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繼續引來爭議。
近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召集來自北大、清華、人大等高校、研究機構、律所以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8位勞動法專家、學者,就《辦法》中與勞務關系聯系緊密的第18條規定進行了研討。
11月2日,這8位專家學者聯名向交通部遞交了研討得出的一份建議。該建議中提到,專車新政中關于要求“平臺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與《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不符,建議對《辦法》做出修改。
8位專家學者認為,首先,專車經營者的經營業態和模式存在較大差異,除以勞動關系的方式使用駕駛員的經營模式外,還存在一些較為靈活、松散的非勞動關系使用駕駛員的經營模式,因此,《辦法》第18條將所有專車經營者與接入平臺駕駛員之間的關系限定為勞動關系,要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值得商榷。
其次,我國正處在移動互聯網時代,這個時代的就業形態與傳統就業相比更加多元化和彈性化。而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勞動就業的形態之一。第18條規定不僅與“互聯網+”時代就業形態多樣化和彈性化的趨勢不符,也與國務院相關文件所確立的“互聯網支撐大創業、萬眾創新”,“加快發展‘互聯網+’創業網絡體系”等精神不符。
此外,第18條規定中強制要求專車經營者與接入平臺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法》中相關規定不符。《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上述規定忽視了雙方的合意性。
在以上研討意見的基礎上,8位學者對《辦法》第18條規定提出了兩套修改方案。
方案一:刪除《辦法》第18條中“與接入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的表述;
方案二:將《辦法》第18條中“應當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改為“可以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以此來弱化規定的強制性。
在此次研討會之前,無界智庫和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曾在10月18日舉辦過類似的專題研討。
在該會議上,十余位來自交通規劃、信息化部門和法學界的人士表示,《辦法》中第18條要求平臺和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把駕駛員當成信息平臺的雇員,這種定位很有問題,因為其一刀切地將車輛駕駛員和平臺之間界定為勞動關系,既無視傳統出租車行業的特點,也與新業態的實際運作方式相差千里。
在該會議后的總結建議中,與會者呼吁暫緩制定專車新規,理由是交通運輸部仍然用監管傳統出租車行業的思維監管網絡約租車,使得該《辦法》存在重大缺陷,而這種缺陷將會嚴重阻礙網絡約租車這種新型業態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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