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拖欠報酬 維權要保存工作書面證據
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履行不規范,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這是勞動爭議案件中常見的情形。4月29日,柳南區法院通報了幾起典型案例,聽聽法官們的說法,希望能給廣大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帶來一定的提醒。
案例:未簽勞動合同
市民潘先生自2011年6月起應聘至柳州市某企業上班,2014年11月23日,潘先生被該企業無故辭退。而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企業未與潘簽訂勞動合同,也未按照法律規定為潘繳納社會保險。2015年5月21日,潘先生將該企業起訴到柳南區法院,訴請法院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判令企業支付加班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以及失業保險待遇等。
法官說法:本案中,潘先生提供了自己銀行賬戶的轉賬記錄,該記錄中有一個涉案企業的工資批量代發賬戶從2012年7月起持續向潘的賬戶中轉款,銀行記錄的相應時間應當為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法院給予確認。由于企業在沒有任何合法事由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故企業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關于失業保險待遇損失,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本案中,企業在與潘先生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為潘繳納失業保險費,故企業應賠償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案例:拖欠員工報酬
市民陸先生于2014年12月31日與柳州市某機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核算確認,陸某2014年年終績效工資共計6.2萬余元,企業已支付3.1萬余元,余額3.1萬元未支付。事后,公司曾向陸承諾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剩余績效工資,但是這筆錢卻遲遲未支付。
2015年12月,陸先生將公司起訴到柳南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績效工資余額3.1萬元。今年2月,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拖欠陸先生的3.1萬元績效工資。
法官說法:本案中,陸先生主張公司拖欠其2014年績效工資3.1萬元,并提交協議書為憑,協議書中有雙方對于拖欠績效工資的約定,因此,法院確認陸先生訴請的事實存在,對于陸先生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績效工資,法院予以支持。
提醒:勞動者如何維權
法官提醒,勞動者要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證明雙方勞動關系存在的重要憑證,是固定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如薪資待遇、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合同期限等的重要載體,不得隨意變更。
其次,勞動者要了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于用人單位依法以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的規章制度,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勞動者應當積極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過程,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已制定的規章制度能夠了解并遵守。
此外,還要注意保存相關證據。涉及勞動者權益的案件,雖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仍對部分事實具有舉證責任,如加班事實的存在、勞動關系的存在、停工留薪期等,勞動者應當注意保存能夠反映自身工作情況的書面證據,如值班記錄、出入證、工資表、派工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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