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按規定報銷被辭退公司不違法
昨日,廣州中院發布了《廣州中院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情況(2013—2015)》和“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
報告顯示,因誠信缺失所引發的惡意訴訟在勞動爭議中所占的比重一直較大,且近年來呈愈演愈烈的趨勢。用人單位惡意訴訟主要表現為:虛假陳述,隱匿或偽造證據;建立關聯公司,混淆實際用工主體;拖延訴訟,增加勞動者維權成本。廣州中院審理的二審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上訴的有一部分是基于拖延訴訟的目的,刁難離職員工。相較之下,勞動者惡意訴訟近年雖然還很常見,但呈減少趨勢。
案例
員工未按規定報銷被辭退公司不違法
2008年5月29日梁某與×潔營銷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隸屬客戶業務發展部。根據營銷公司的文件規定,梁某作為主要的業務負責人,工作職責之一為促銷費用報銷、提供費用報銷的支持性文件、確保所有用于報銷的文件準確真實、確保報銷流程遵循費用報銷標準化工作流程。
但梁某用自以為準確的方式來提交報銷材料,沒有按公司標準操作流程規定將報銷材料中的海報保留兩年,沒有做好客戶經理助理所提交報銷材料真實性的核查工作等。
2015年3月16日,營銷公司告知工會解除梁某的決定。2015年3月19日營銷公司向梁某發出《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以梁某違反公司賬目、數據、記錄真實性和準確性的要求,偽造數據材料且違反公司的標準操作程序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梁某以營銷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仲裁及提起訴訟,要求營銷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46萬元。
一審法院作出駁回梁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梁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最終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營銷公司可根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潔全球商業行為手冊》和《營銷公司員工守則》對員工進行管理。梁某沒有按上述規定的公司標準操作流程做好客戶經理助理所提交報銷材料真實性的核查工作、沒有具體檢查就發給公司進行報銷,可認定梁某存在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
法院對梁某請求營銷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法官提醒,勞動者應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案例
公司代扣“慈善福利基金”違法
鄭某入職某線纜公司,該公司設有“慈善福利基金”,用途為幫助困難員工,以及豐富員工的文娛生活,員工每月工資總額的1%需納入集團慈善福利基金和工會組織經費,從工資總額中扣取。
后來,雙方因公司能否扣除上述費用產生糾紛。鄭某申請仲裁,并提起一審訴訟。法院一審后,判決線纜公司向鄭某返還從每月工資中克扣的水電費、電話費等共計1208.60元。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線纜公司向鄭某返還從每月工資中克扣的水電費、電話費、伙食費、福利基金繳費等共計2653元。
法官點評: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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