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職工應聘不能再簽勞動合同
2016-04-2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近日,沙河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公益律師接待窗口接待了幾位前來咨詢關于退休人員為什么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家住春柳街道泰安社區的許某今年年初從單位退休,最近,他萌發想要再找個工作的念頭,于是去一家用人單位應聘,雙方都很滿意。為保障自身勞動權益,許某向招聘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卻遭到對方的拒絕。之后,許某又去了幾家單位,雙方也都很滿意,但是就是不和許某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對于招聘單位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違法呢?
沙河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仲裁員表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始于16周歲,終于退休(以實際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為準)。也就是說,退休人員已經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需要與退休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是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應當由民事法律、法規調整。因此,許某再應聘時,可通過要求訂立勞務合同或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以用人單位不與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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