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任意賬戶扣款沒商量
招商銀行:《招商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通用領用合約》第五條第二款:乙方若未依約還款,乙方同意甲方扣劃其在招商銀行轄下任一機構開立的賬戶內的資產以及處分相關信用卡項下抵質押物用于清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如需扣劃乙方的外幣存款或理財產品,乙方同意招商銀行扣劃、強制結匯并同意配合招商銀行辦理結匯的相關事項,結匯匯率以招商銀行結匯當時的招商銀行對外公布的外幣實時買入價為準;如需扣劃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財產品,乙方同意放棄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財產品產生的全部孳息,扣劃相應資金用于償還乙方應償還債務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財產品款項將轉入乙方活期賬戶。
深圳市消委會:不能構成合意抵銷
上述涉評條款涉及的主要是債務的抵銷問題:首先,根據涉評條款的內容可以看出銀行試圖通過格式條款的形式與消費者達成合意抵銷,但是合意抵銷是指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債務互相抵銷的意愿,但是由于涉評條款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基本特征就是訂立時未與對方協商,所以涉評條款不存在合意抵銷的前提,也就不能構成合意抵銷。
因此,銀行要行使抵銷權只能適用《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法定抵銷,而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銀行主張債務的抵銷僅限于持卡人對銀行所負的到期債務,非到期債務銀行無權抵銷。
但在涉評條款中,銀行規定持卡人沒有按時支付信用卡欠款時,銀行有權劃扣債務人在該銀行下開立的任何賬戶的款項,有一家國有大行的條款甚至規定“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更是不當地擴大了銀行追索欠款的權利,加重了持卡人的責任,擴大了銀行的抵銷權范圍,這對于持卡人而言,顯然是極不公平的。
其次,在涉評條款中,有銀行的條款直接規定“可直接從客戶開立的保證金賬戶及其它任何賬戶中扣劃資金以清償其欠款,銀行在扣劃前無需另行通知客戶”,直接免除了自身的通知義務;其他各大銀行的條款中雖未直接點明,但均未設置通知持卡人的程序,這些條款免除了銀行的通知義務,剝奪了持卡人提出異議的權利,直接違反了《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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