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簽購房合同 是否靠譜?
說起簽署合同,相信大家都不會將其與互聯網掛鉤,因為簽合同絕非小事,怎可利用網絡來完成呢?但事實并非如此,網簽合同越來越普遍,那么網簽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市民應該注意什么?今天的值班熱線中,天津市趙律師將為大家解析相關問題。
案例回顧
2013年為了兒子結婚,市民肖女士準備花130多萬元買房,經人介紹她看中了賣房方沈先生的房子,隨后經過協商兩人在網上簽訂了《購房合同》。由于當時沈先生沒有立即搬走,不久之后肖女士突然接到沈先生通知稱,他要求注銷網簽合同,或者肖女士支付140萬元的購房款方可成交。明明已經在網上簽了合同,為何可以出爾反爾呢?沈先生則認為,網簽僅僅是存量房買賣合同簽訂前的準備環節,本身不具備合同的法律效力。肖女士對于沈先生的行為感到很氣憤,打算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疑問一網簽購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師解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房地產領域網簽就是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后,到房地產相關部門進行備案,并公布在網上,然后會給個網簽號,用戶可以通過網簽號在網上進行查詢。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在網簽時,買賣雙方就房屋買賣問題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在達成一致后,才能登錄交易平臺填寫信息表,且需填寫標的房產的具體情況,并寫明交易價款、支付時限等內容,然后才能進行網簽。因此,網簽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且簽署內容符合《合同法》對于合同要求的要件,網簽內容和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內容一致,所以網簽應當視為房屋買賣合同,具有合同效力,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疑問二如沈先生不履行合同,肖女士可否索精神賠償?
律師解答:精神賠償是指相對于“物質利益”而言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受到損害而獲得的賠償。我國《民法通則》沒有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只能針對人身權、人格權引發的侵權之訴提請精神損害賠償,因合同法律關系而引發的糾紛是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本案屬于合同糾紛,當事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是不恰當的。
疑問三網簽購房合同需注意什么?
律師解答:網簽購房合同必須與紙質合同內容相一致,否則,兩種合同形式會出現差異,容易引起糾紛。在進行網簽之前,必須對買賣的房產標的進行徹底了解,就房產的價格等作出自己的決策,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填寫網簽的內容,以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在網上簽約購房合同,與實際購房過程中所簽訂的紙質合同是一樣的。只是合同形式不一樣而已,正如《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條規定的一樣,網上簽約購房合同是合同成立的形式。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型強制性規定,即有效。如果合同條款變更和簽訂補充協議,應當視為對網簽合同的修訂,應當以最后簽訂的合同修訂條款和補充協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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