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電子合同的注意事項
電子合同是隨著網絡商業化而產生的一個概念。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電子協議。我國對電子合同的效力的相關制度主要有《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等法律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成都屬于合同的書面形式。
電子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采用的方式不同于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只要輸入相關的信息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電子合同的生效
電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著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合同內容達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護還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以及約定的生效要件。
簽訂電子合同注意事項
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我國在《電子簽名法》第5條中規定:符合下類條件的數據電文,應當視為滿足法律、行政法規的原件形式要求:(1)能夠有效的表現所載內容并可隨時調取查用;(2)能夠可靠的保證自最終形成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在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另外,合同的成立可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可以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為避免發生糾紛時證據的丟失與不完善導致不必要的損失,電子簽名也是一種非常值得推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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