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超期應賠償工資損失
2016-03-1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2015年4月,林某應聘至A公司工作,并與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6個月,試用期內工資為1400元/月,轉正后工資為2000元/月。2015年11月份,林某通過朋友了解到,勞動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因此公司將試用期定為6個月明顯違法,且試用期內的月工資比轉正后少2400元,超期4個月,自己就少收入2400元。于是,他向公司領導提出補發工資2400元的要求,遭到拒絕后,他訴至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仲裁院審理后,支持了林某的請求。
【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林某與A公司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試用期依法不得超過2個月。同時,該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林某要求公司以其轉正后2000元/月的工資標準,按照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即4個月,向自己支付賠償金2400元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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