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勞動合同約定待遇 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標準
2016-02-0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與普通合同有什么區別呢?
解答:普通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集體合同對于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加班休假、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安全、女職工特殊保護等的規定形成了一個基本標準;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個人勞動合同時,在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各方面的規定不能低于集體合同中的基本標準。個人勞動合同約定的待遇標準高于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的,以個人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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