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想續簽了 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嗎
2016-02-0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讀者王女士來電:我在一家外貿企業辦公室上班,勞動合同簽訂的是五年,崗位為辦公室主任。2015年12月,我的合同到期了。我聽說,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職工可以享受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我在這家企業上班10年了,這10年都有簽訂勞動合同,按照這個說法,我就能領到1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請問這是否有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
每滿一年可獲得一個月工資補償
律師點評: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說明,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不再續簽終止勞動合同的,會有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一方不予續簽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不予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給與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求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給與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即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終止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不享有經濟補償金待遇。
這樣的規定,可以使用人單位慎重考慮終止勞動合同,以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長期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鼓勵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
對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王女士可以參照上述解答意見判斷公司是否應該給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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