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與仲裁有什么不同
2016-01-2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監察是指法定專門機關代表國家對勞動法的遵守情況依法進行檢查、糾舉、處罰等一系列活動。
勞動監察與仲裁有什么不同
其實兩種渠道特點不同,很難簡單判斷孰優孰劣,到底采用何種方式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考慮時間限制、標的大小、是否愿意正面面對單位等多種因素。
勞動仲裁屬于準司法性質的居中仲裁機構,“不告不理”、并且有時效上的限制。勞動者必須在爭議發生后60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仲裁需要先繳納一定的費用,如果開庭,那么開庭的費用由敗訴的一方承擔。優點在于勞動者在仲裁過程中有較大的自主權,可以提出明確的、可能是高于國家關于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最低勞動標準的要求,可以與單位進行對質和辯論并決定是否與單位調解、撤訴或其他,集中解決個人的問題而不涉及其他。
勞動監察則屬于行政執法,即使沒有舉報也有權對轄區內的單位實施監察。所以“舉報”在此也就是“線索”,勞動監察是以單位是否規范勞動用工、是否遵守勞動保障的有關法律、法規,而非個人同單位的勞務糾紛為對象的。監察的重點是以單位是否達到了國家規定的各項勞動用工的最低標準和要求。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單位和個人往往都是義務主體,而不是仲裁中的原告和被告。簡言之,按國家規定辦事,不適用調解。走監察通道可以匿名、匿址,也無需付費。但由于證據材料主要是由單位主動提供,舉報者提供的線索又往往過于模糊,一旦單位有意規避,可能造成勞動者個人權益難以得到保障。雖然監察部門是為舉報者保密的,但有些單位比較敏感,即使是日常監察,也可能會對勞動者“捕風捉影”。所以勞動者要保障自己的權益,就必須拿出一些勇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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