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上線不影響勞動關系認定
核心內容: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對勞動關系的終止權,但這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在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就自動終止。
具體案例:
張老漢在某裝修公司工作,計件領薪,從來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有一天,張老漢踩在腳手架上給墻壁刮膩子,誰知腳手架上的材料盆太重,松動的腳手架不堪重負垮塌,張老漢從腳手架上摔下來受了傷。事后,裝修公司老板以張老漢已經年過60歲年齡上線為由,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以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不給其申報工傷。張老漢自己向有關部門申報,也被以同樣理由拒絕,這樣,張老漢一直無法得到工傷待遇。請問,“年齡上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能作為否定用人單位和張老漢存在勞動關系、使張老漢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的依據?
專家分析:
勞動關系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司法實踐中確有以“年齡上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等否認勞動關系,不予工傷認定的問題�!秳趧雍贤ā穼嵤l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該條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對勞動關系的終止權,但這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在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就自動終止。《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在第七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中規定:勞動者“退休”,“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務關系。對于超過退休年齡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可認定為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裝修公司不能以張老漢年過60歲為由否認和其存在勞動關系不予申報工傷,有關部門也不應以張老漢年過60歲和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而不予張老漢以工傷認定。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的規定更為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應以“年齡上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等否認與張老漢的勞動關系,不給張老漢予以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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