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違紀證據被判付賠償金
2015-12-1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湯某于2002年10月開始到濟南市某大酒店從事廚師工作。2007年5月26日,雙方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07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2008年3月12日,湯某因患急性腸胃炎打電話向酒店廚師長請假1天,但當日酒店便將其辭退,并于2008年3月25日向其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酒店稱,將湯某辭退的原因系其隨意請假、上班期間打私人電話,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并提交了《員工手冊》及單位兩名員工的證言擬證明其主張,但證人未出庭。根據湯某提供的證據,他月工資為1600元。在與酒店多次協商未果后,湯某訴至濟南市歷城區仲裁委員會,要求該酒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委認為: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嚴格履行。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符合法定程序及要件。本案中,酒店提供的職工證言因證人未出庭作證,不予采信。酒店對湯某所稱工資數額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加以反駁,按照證據規則,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酒店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湯某的行為系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且其作出與湯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程序不符合《員工手冊》中關于“處分程序”的規定,因此,酒店隨意與湯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向湯某支付賠償金。
仲裁委主持,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規定,仲裁庭依法裁決:酒店支付湯某賠償金1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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