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簽勞動合同應該如何處理
王某于去年8月1日到麥積區某酒店工作,9月30日酒店要求王某與酒店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是3年。王某認為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自己不想干了就不能隨時離開酒店,因此就和酒店人事主管協商,承諾不需要酒店繳納社會保險費,也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之后,酒店又以書面形式通知王某限期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酒店將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時間到達期限后,王某還是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據此,酒店以書面形式通知王某與酒店解除勞動關系。王某認為自己是酒店不讓干了,應該支付補償金,于是便向麥積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說明了事情的經過,并要求酒店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麥積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立案后,依法對被投訴的某酒店進行了勞動保障監察,通過查看相關資料,詢問酒店人事主管,證明了王某投訴的內容屬實。認為該酒店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經過勞動保障監察員的講解,該酒店認識到了存在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支付了王某9月份的雙培工資及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如果勞動者本人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時候,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案情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字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相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盡管是王某拒絕與酒店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酒店確實存在超過1個月未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宣傳引導下,該公司依法支付了王某9月份的2倍工資及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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