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就業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
時下,一些退休人員樂于“發揮余熱”,加入了求職者的行列,有些企業或單位從行業性質、工資、人力資源等原因考慮,也愿意聘請退休職工。但是,很多老人不知道,超過退休年齡再就業,其就不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10月20日,北京市房山法院宣判了一起案例,“維權”老人最終敗訴。
64歲的趙大爺兩年前到一家保潔公司工作,但今年2月,主管告知其被辭退了。趙大爺說,自己在職期間表現良好,沒出任何差錯,公司無緣無故辭退自己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給付補償金。而且,主管李某在去年10月的一次工作會上,還讓自己多干了一個人的活,口頭承諾加一個月工資1900元,可現在也沒有兌現。趙大爺把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自己一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2850元以及一個月的加班費1900元。
保潔公司在法庭中辯稱,公司并沒要求趙大爺多干一個人的活,更沒承諾多給其一個月的加班工資。
至于辭退趙大爺,是因雙方簽署的合同已到期,而公司之所以解除合同,還因趙大爺違反公司禁止撿廢品的規定。所以,公司辭退趙大爺的行為并未違法。
法官說法
趙大爺與保潔公司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于有效協議。但是,趙大爺在簽訂合同時已滿60周歲,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退休職工再就業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雙方簽訂的合同也不屬于勞動合同,其本人不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保護。所以,趙大爺要求保潔公司支付一個半月的經濟補償的訴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退休老人,如果加入退休打工族,一定要學會如何合法維權:要避免與用人單位通過口頭協議約定勞務事宜,應該簽訂書面勞務協議,與單位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加班補償、勞動保護等權利義務,同時做好相關材料的保存工作。雙方發生糾紛后,可以通過協商和解、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等方式尋求解決,協商解決無果的,可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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