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培訓并簽協議后勞動者違約
2012-01-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企業培訓并簽協議后勞動者違約
【案例】張某、王某二人是某健康技術有限公司的健康顧問,該公司2011年3月出資送二人去上海培訓,學費、食宿等均由公司負擔,并訂立了《培訓協議書》,約定服務期二年。培訓結束后,該二人僅僅工作了半年,就擅自離職。該健康技術有限公司多次與張、王二人協商,但該二人拒不改正,聲稱愿意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該健康技術有限公司無奈之下將張、王二人訴至勞動仲裁委,要求返還培訓費10000元,賠償經濟損失60000元。該案經勞動仲裁委居中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張、王二人返還培訓費10000元并賠償該健康技術有限公司4000元的經濟損失。
【解析】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除應當返還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外,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經濟損失。
上一篇:確認勞動關系須勞動者舉證證明
下一篇:五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