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
2012-01-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五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
【案例】
曾某是市區某家紡用品店的女店員,2011年6月在得知其已懷孕三個多月的情況下,該家紡用品店將曾某辭退。曾某遂將該家紡用品店訴至勞動仲裁委,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該案經審理,勞動仲裁委支持了曾某的仲裁請求,裁決該家紡用品店向曾某支付賠償金2萬余元。
【解析】
賠償金是《勞動合同法》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性規定,其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規定在以下五種情形下支付: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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