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建立勞動合同尚未用工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2011-09-0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對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尚未建立勞動關系而引發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深圳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七條 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尚未用工,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支付勞動者為訂立和準備履行勞動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相當于一個月工資標準的賠償金和為訂立、準備履行勞動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尚未用工的,勞動者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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