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延誤雇員工傷申報期限應擔責任
【基本案情】
原告王XX
被告寶雞某路橋公司
2007 年1月1日,原告王XX被被告寶雞某路橋公司雇傭為司機,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合同約定寶雞某路橋公司應為王XX辦理有關勞動保險等,后該公 司沒有依約為王XX辦理工傷醫療保險。2007年3月29日,王XX受公司指派履行出車任務,當王XX駕駛公司的重型自卸貨車行至某立交橋時,貨車車廂突 然升起,與該立交橋底碰撞,發生交通事故,致王XX受傷住院治療。后王XX的傷情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王XX因傷造成的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交通 費、鑒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經濟損失計87625.57元。原告王XX受傷后,被告寶雞某路橋公司未按規定申請工傷,王XX自己亦未申請工傷認定,雙方 就賠償問題多次協商無果。2009年5月25日,王XX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王XX的仲裁申請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原告王XX遂提 起訴訟,要求被告寶雞某路橋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04494.57元。被告寶雞某路橋公司以原、被告之間屬勞動關系,原告王 XX怠于行使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從而導致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原告王XX應承擔責任為由不愿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判】
寶 雞市陳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 XX受雇為被告寶雞某路橋公司的司機,在工作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傷,被告寶雞某路橋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王 XX屬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此次事故,故原告王XX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經濟損失被告寶雞某路橋公司應當予以賠償。被告寶雞某路橋公司未按規定為原告王XX 辦理相關的工傷醫療保險,亦未在原告王XX發生交通事故后,及時履行法定義務為原告王XX申請工傷認定。原告王XX申請工傷認定系權利,而被告寶雞某路橋 公司為原告王XX辦理工傷醫療保險及申請工傷認定屬于法定義務,應當履行。現造成原告王XX申請工傷認定時效已過,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仲裁,被裁決不予受 理,責任在被告某路橋公司,故被告以原、被告之間屬勞動關系,原告怠于行使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從而導致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原告王宏祥 應承擔責任為由不愿承擔賠償責任,其該項辯論意見與法無據,不予采納。原告于2007年3月29日受傷,住院治療期間被告寶雞某路橋公司積極承擔了醫療費 用,后原告王XX也多次向被告寶雞某路橋公司主張權利,2008年7月,被告寶雞某路橋公司又承擔了原告王XX的部分二次治療費,故原告王XX請求人身損 害賠償在時效期間之內,被告辯稱原告的請求已過訴訟時效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告王XX請求被告寶雞某路橋公司賠償的各項經濟損失中醫療費、誤工費、交通 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等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陳倉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七條之規定,作出判決如下:
一、被告寶雞某路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 XX醫療費253.57元、傷殘賠償金51432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979元、誤工費25391元、交通費402元、鑒定費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558元、營養費830元、護理費4980元,合計87625.5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王XX對被告寶雞某路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二千三百九十元,由原告王XX承擔三百九十元,由被告寶雞某路橋公司承擔二千元。
被告對此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后又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法理評析】
本 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的認定,寶雞某路橋公司對雇傭王XX并無異議,雙方形成雇傭關系。現公司辯駁的理由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王 XX在工作期間受傷,系工傷,應當受工傷保險范圍的調整。單位雖未在法定的30日內,為王XX申請工傷認定,但法律規定王XX可以在一年內向相關機關申請 工傷認定。但王XX怠于行使權利,未在1年內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從而導致仲裁不被受理,責任應當由王XX承擔。筆者認為,寶雞某路橋公司未按規定為王XX 辦理相關的工傷醫療保險,亦未在王XX發生交通事故后,及時履行法定義務為王XX申請工傷認定。王XX申請工傷認定系權利,而公司為王XX辦理工傷醫療保 險及申請工傷認定屬于法定義務,應當履行。現造成王XX申請工傷認定時效已過,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仲裁,被裁決不予受理,責任在于公司。從廣義的角度來看, 勞動合同是雇傭合同社會化的體現,是雇傭合同隨著社會經濟和大工業生產的發展導致其意思自治被弱化而法律強制性被擴增的衍生物。王XX受雇為公司的司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王XX遭受的經濟損失公司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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