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23年要退休待遇遭拒 臨時工為辦退休上公堂
[案情回放]
臨時工為辦退休上公堂
家住咸寧路的楊桂君,從1983年12月至1985年11月在西安交通大學從事道路清掃工作;1985年11月至2006年5月,在學校宿舍從事學生公寓管理工作。2006年4月21日,楊桂君請求西安交大為自己辦理退休手續時,西安交大以“無此先例”為由拒絕,并于同年5月12日口頭通知解除與楊桂君的勞動關系。
無奈之下,楊桂君將西安交通大學和西安交大后勤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交大后勤公司”)訴至陜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交大敗訴后對仲裁不服將楊桂君告到法院,楊桂君提出反訴。
鑒于楊桂君與交大的勞動關系已發生變更,變更后的用人單位為西安交大后勤公司。今年元月,碑林區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由西安交大后勤公司支付楊桂君2005年7月至2006年5月工資990元,經濟補償金247.5元;支付楊桂君經濟補償金10780元;判決30日內按有關規定為楊桂君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及失業保險參保手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其后,西安交大后勤公司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而這一次,已經是楊桂君第三次與對方對簿公堂。
[法院觀點]
各類職工享有同樣權利
在二審期間,楊桂君對訴訟請求進行了調整。要求將原請求的由交大后勤公司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變更為從2006年6月起每月發給其退休金;因其已過退休年齡,不再要求辦理失業保險等,楊桂君前后共進行了四項訴訟請求的變更。
市中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屬實,予以確認。楊桂君作為勞動者自1983年起在交大工作,直至2001年西安交大后勤公司成立,交大將楊桂君所在的學生宿舍管理服務中心劃歸西安交大后勤公司管理,從而將其與楊桂君的勞動關系變更為西安交大后勤公司與楊桂君的勞動關系,并維持勞動關系至2006年5月。但由于交大后勤公司未給楊桂君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經向社保部門咨詢,由于西安交大后勤公司未集體參保,且楊桂君也已過退休年齡,客觀上已無為其辦理醫保的可能,楊桂君的問題只能由原渠道解決。因此交大后勤公司理應承擔按月給楊桂君發放退休金的責任。
同時,根據勞動部門有關批復,在“《勞動法》實施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的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的精神,楊桂君理應享有與交大及交大后勤公司其他退休職工平等退休待遇的權利。
[終審判決]
交大后勤公司承擔退休金
西安市中院做出了終審判決,由西安交大后勤公司支付楊桂君2005年7月至2006年5月的工資990元及經濟補償金247.50元;西安交大后勤公司自判決生效后10日內按照每月600元的百分之七十五計算,自2006年6月起發給楊桂君退休金,退休金的發放基數隨陜西省、西安市相關政策調整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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