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勞動關系不簽合同 服裝店店主被判支付二倍工資
為主張相關權利,鑒于服裝店已注銷的實際,王女士將服裝店店主施女士告上法庭。本網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施女士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其給付王女士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加班工資、年休假工資共計1.3萬余元。
2008年8月,王女士到施女士的服裝店做導購工作。2009年1月,雙方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工資形式為基本工資1100元加銷售提成。同年6月11日,王女士以施女士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辭職。后王女士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庭審中,王女士、施女士均認可王女士提供的銀行對賬單,證實王女士在職期間月平均工資為2240.6元。王女士加班時間總計20小時,未休年假。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向施女士送達裁決書之前,施女士于2009年11月將服裝店注銷。2010年4月20日,王女士再次以施女士為被申請人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月22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處理通知書。王女士對此不服。
當月,王女士起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施女士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費、未休年假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資差額等共計1.3萬余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施女士辯稱,王女士起訴主體不適格,王女士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王女士以自己未給其按時繳納社會保險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程序違法,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缺乏法律依據,要求支付加班費證據不足,與事實不符。請求駁回王女士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施女士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施女士將服裝店注銷,王女士以施女士為被告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施女士主張與王女士不存在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施女士與王女士建立勞動關系后,施女士并未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及時與王女士簽訂勞動合同,王女士要求施女士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請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王女士以施女士未給自己繳納社會保險及不支付加班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依據王女士提供的考勤表等證據可以確認其存在加班,且未休年假,故施女士應依法向王女士支付加班費及未休年假的工資。一審法院所作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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