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企圖重復使用期,被責令改正
2011-05-1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案例: 陳某被沂水縣某單位錄用后,按單位規定要先試用2個月,合格后單位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內還有1個月的試用期。陳某覺得先試用再簽合同還要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重復了,遂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
結果: 接到投訴后,人社部門依法到該單位進行了調查核實,發現該單位確實存在招用職工試用合格后再簽合同又約定試用期的違法行為,遂依法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要求該單位對規章制度中的違法條款進行修改,并與陳某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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