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建立鐵證如山,無良企業上訴也是白搭
去年9月21日,廣州市一家食品企業員工周某因企業否認與自己之間的勞動關系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企業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1200元,并補繳社會保險費。同年11月26日,仲裁委員會做出,企業支付周某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另一倍工資2800元和向社保中心為周某繳納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的城鎮社會保險費計3275.40元的裁決。企業不服裁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中,周某向法庭提供了兩張工資條,分別記載著周某的姓名、職務、基本工資、獎金、話費補貼、交通補貼、實發工資等信息。其中一張背面有打印的表格,并蓋有企業的公章,周某以此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及工資數額。同時,周某還提供了促銷陳列協議、企業客戶資料表、中國銀行儲蓄賬戶金融類交易明細資料。企業則認為,周某提供的表格和用來打印工資條的背面有不完整的公司印章的紙張,均是放在公司打印機旁以便二次利用的,在企業內很容易獲得,而工資條正面也無發放單位名稱,對企業員工馮某給周某的匯款是他們之間的個人經濟行為,不能證明該款系企業向周某發放的工資。
法院認為,被告提供的工資條記載的工資數額與銀行轉賬記錄的金額相符,其中一張工資條背面蓋有原告的公章,能確定工資條是用原告使用過的紙張打印而成,此外被告還提供了其在工作中使用過的部分材料,已能基本反映被告在原告處工作并領取工資的事實。原告對被告提供的材料均不予確認,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來推翻被告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所稱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意見不予采納。鑒于雙方于2010年1月至3月期間建立了勞動關系,對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201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800元、不同意為被告繳納2010年1月至3月的城鎮社會保險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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