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合同也不是勢必要支付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與經濟補償的適用
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在1年以內勞資雙方之間形成的是事實勞動關系,滿1年的,雙方之間形成了一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那么,如果勞動者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終止勞動關系?終止勞動關系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用人單位不愿與勞動者續簽,那么,用人單位是否有權終止勞動關系?如果強行終止的話,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對此,筆者結合現行規定,做如下分類:
(一)在1個月內的,不管誰不愿意簽均不需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筆者認為,在此期間,單位不愿簽訂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雖然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是,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構成違法解除,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超過1個月不滿1年的,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要看誰不愿意簽訂。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6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筆者認為,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不愿與勞動者簽訂的話,不僅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而且如果用人單位要終止勞動關系,則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滿1年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終止雙方的用工關系。
勞資雙方滿1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則勞資雙方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解除,如果以勞動者不愿意補簽合同單方解除的話,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而應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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