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該怎樣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關系中,更多的是勞動者覺得對工作不滿意了就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但也有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例如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違規違紀的等等都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的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介紹用人單位該怎樣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違法解除又有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該怎樣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3、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1)違約責任。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條款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2)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3)行政處罰。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第九十八條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的用人單位該怎么樣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知識,并且還告誡一下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負怎么樣的法律責任,千萬要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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