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有權選醫院看病和開病假證明
有些公司為防止員工無故稱病并“虛開”病假證明“蹭假”,會以口頭或明文規定的形式,要求員工去其指定醫院就診,只有持指定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才能請病假。然而,這種做法是否合法,是否構成對員工自主擇醫權的限制?據悉,上海一中法院近日在一起行政訴訟案件的判決中給出了答案。
趙女士是錦天公司的員工。2015年2月起,她多次因抑郁癥到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就診,該中心分別于2015年2月27日、3月27日、4月27日、5月26日出具了建議其休病假一個月的病情處理意見單。
自趙女士休病假后,錦天公司一直按每月3160元標準支付她的病假工資,但從5月16日開始就突然停付了,并要求趙女士去其指定的華山醫院復查。2015年6月23日,趙女士按要求至華山醫院就診,醫生診斷為“休息一周(抑郁癥)”。診斷結論出來后,公司仍未支付剩余工資。
認為自己合法權益遭到了侵害的趙女士,向浦東人保局進行了投訴,要求公司支付其2015年5月16日至6月15日期間病假工資,浦東人保局經向雙方調查后于2015年9月29日,向錦天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但錦天公司未予整改。浦東人保局遂于同年11月11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要求錦天公司在收到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趙女士2015年6月的工資報酬,共計3160元。
收到處理決定的錦天公司并不服氣,以行政處理決定缺乏法律依據等為由,將浦東人保局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撤銷該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趙女士作為第三人參加了庭審。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浦東人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了錦天公司的訴訟請求。錦天公司隨即向上海一中法院提出上訴。
2017年1月4日,上海一中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中雙方圍繞著“趙女士2015年5月16日至同年6月15日期間是否屬于病假”這一焦點展開了論辯。錦天公司主張趙女士之前未至錦天公司指定的華山醫院復查,故依照公司《病假證明管理制度》,趙女士不應享有相應期間的病假工資。錦天公司還提出趙女士稱病不上班期間在外兼職工作,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浦東人保局則認為趙女士履行了完整請病假的手續,錦天公司應當按照病假處理。至于錦天公司提出的趙女士未到指定醫院復查的說法不能成立,因為上海市2000年出臺的《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中明確規定,職工可以到本市范圍內的任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趙女士當天未到庭陳述其意見。
上海一中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有權對員工的病假證明提出質疑,但患病員工也有權根據病情輕重和醫院的遠近選擇合適的醫院就診,用人單位要求員工患病休息時需提交指定醫院的診斷書及病假證明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況且趙女士已按照錦天公司的要求于2015年6月23日至華山醫院復核,沒有證據表明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出具的病情處理意見單存在虛假或不符合診療規范的情況。而錦天公司雖提出趙女士稱病不上班期間在外兼職,但沒有相關證據證實。上海一中法院據此認定浦東人保局要求錦天公司向趙女士支付工資報酬的行政處理決定符合法律規定,遂于日前判決駁回錦天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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