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聘職位只招男性,能否認定企業存在性別歧視行為?
我們都知道每個人都有就業平等的權利,但是在就業的時候總是不可避免的會遇到過一些企業以各種借口來拒絕招受女性,應聘的崗位只招男性。對于這些職位只招男性的企業有沒有存在性別歧視呢?
一、就業性別歧視與女性就業歧視:
1、就業性別歧視:就是基于性別的任何區別、排斥或特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損害就業方面的機會平等或待遇平等”。
2、女性就業歧視是指在就業過程之中,招聘單位對女性因為性別原因而謝絕錄用的一種社會現象。
二、小編認為:對于應聘職位只招男性,是可以認定企業存在性別歧視行為的,理由如下:
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性別等情況不同而受歧視,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條件。
2、如果根據發布的招聘要求,女性完全可以勝任該崗位工作,在此情況下,企業不對女性求職者是否符合招聘條件進行審查,而是直接以求職者為女性、需招錄男性為由拒絕,其行為侵犯了求職平等就業的權利,對女性求職者實施了就業歧視的行為。
三、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1、在我國法律中,《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均明確提出:“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2、我國《勞動法》
(1)第十二條 就業平等: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2)第十三條 就業男女平等: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二條就業平等原則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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