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工傷索賠 建筑公司想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廣西新聞網柳州訊(記者謝永輝 通訊員王海濤 孔嵐)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維權的首要前提就是要確認勞動關系。一工地工人做工時受傷,但因未與單位簽訂合同而難以索賠,近日,柳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由工程項目副經理簽字的住院交款清單,裁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羅先生在柳州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一項工程從事木工工作,但沒有與建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3月20日,羅在工地上工作時受傷,由該工程的項目副經理韋××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并支付了相關醫療費。因傷勢不輕,羅住了較長一段時間才出院。事后,羅向建筑公司提出相關賠償要求遭拒,因為雙方未簽勞動合同,公司否認與其存在勞動關系。羅出示自己的住院結賬交款清單,上面交費人簽名處簽有韋××的名字。建筑公司雖認可其派到該工程的項目副經理是叫韋××,但否認清單上的簽名是這個韋××所簽。幾經交涉無果,羅先生向柳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了仲裁申請,請求確認其與建筑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建筑公司雖然否認交款清單上的簽名是其項目副經理韋××所簽,但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韋××經辦羅先生受傷住院結賬交費事實與建筑公司無關,故建筑公司應承擔不利后果。韋××作為建筑公司派到該工程的項目副經理,在羅先生的住院結賬交款清單上簽字應屬公司行為,應視為建筑公司支付羅的住院醫療費。因此,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認定羅先生與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提醒,在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以便發生糾紛時用于確認雙方勞動關系。根據有關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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