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中院發布十大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單位加班的要求?用人單位如果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交納社會保險,存在哪些用工風險?在“五一”國際勞動節到來之前,蘇州中院向社會公布了十起典型的勞動爭議案件,用舉案說法的形式,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人事法律法規的宣傳和用工風險的防范。
典型案例1
身體不適沒加班,遭辭退獲賠償
2008年5月,祝某進入扶梯工業公司從事電焊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10年4月下班后,扶梯工業公司要求祝某繼續加班,祝某認為身體不適就未加班,因而與主管言語沖突。事后,扶梯工業公司以祝某辱罵主管、有嚴重打人動機為由解除與祝某的勞動合同。祝某于2010年5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裁決扶梯工業公司支付祝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扶梯工業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扶梯工業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的,應當經勞動者同意。祝某已經說明身體不適不愿加班,扶梯工業公司繼續要求其加班,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扶梯工業公司以祝某辱罵主管等事由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官說法
我國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勞動者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從事工作就是所謂的加班加點,這是出于滿足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需要作出的安排。但是為防止加班加點的濫用,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我國對加班加點有嚴格的限制,在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情形下要求勞動者加班加點需要經勞動者同意才能進行,且每月加班加點不得超過36個小時。如果每月加班加點時間超過36小時,即使勞動者自愿加班加點,勞動部門也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典型案例2
沒簽勞動合同,企業付雙倍工資
2010年6月4日,楊某進入金屬制品公司工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未為楊某繳納社會保險。2011年4月19日楊某以“有事”為由提出于2011年5月4日離職,楊某實際工作至2011年5月4日。楊某離職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金屬制品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仲裁裁決支持了楊某的申請。金屬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金屬制品公司主張其已多次通知并找楊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楊某以種種理由拖延,故未簽勞動合同的責任在楊某。法院認為,金屬制品公司未就其主張提供證據,由此判決金屬制品公司應依法支付2010年6月4日至2011年5月4日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法官說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為了防止勞動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保護弱勢勞動者的利益。
不論是初次建立勞動關系還是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關系存續,勞動關系雙方都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要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支付雙倍工資。
其他典型案例
未參加工傷保險,員工受傷單位擔責案、未繳納社保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案、“三期”女工的特別保護案、女子因工胸部燙傷后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員工醫療期被開除案、公司規章制度的合理性審查案、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案 、冒用他人身份證簽訂勞動合同案。(陳斌 史瑋 何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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