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人事部關于制止頒發地方性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通知
2011-08-1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的實施,對于客觀公正地選拔會計人才,促進會計人員學習業務、提高素質發揮了積極作用,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好評。但在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過程中,個別地區違背了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統一管理的政策,擅自降低考試合格標準,發放地方性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影響了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的質量,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為嚴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制度,維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嚴肅性,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和會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監督管理,經財政部、人事部研究決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職稱改革工作統一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5〕1號)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統一制定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各級別的合格標準,不得擅自降低合格標準和印制、頒發地方性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維護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嚴肅性、權威性。
二、各地人事(職改)和財政部門,接此通知后,盡快組織對本地區、本部門執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凡是自行降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標準,頒發地方性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一律無效。
三、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于1998年5月底前將檢查結果報財政部、人事部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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