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職業技能鑒定證書核發工作的幾個問題
各區、縣勞動局,市屬各局(總公司)、集團公司勞動處、教育處,中央在京單位、駐京部隊,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職業資格證書管理,根據勞動部《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編碼方案》(勞培司字〔1997〕44號)、《職業技能鑒定證書填寫格式》(勞培司字〔1997〕46號)的有關規定,現將職業技能鑒定證書核發工作中的幾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證書編碼:
(一)證書編碼采用13位數字代碼,從左至右的含義是:
1.第1-2位為證書核發年份代碼,取核發年份的后兩位數字;
2.第3-4位為發證地區或行業代碼,北京地區代碼為01;
3.第5位為鑒定機構標識代碼,取值為1-6,依次表示:
1-北京市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
2-地方職業技能鑒定站
3-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
4-工人考核委員會
5-行業技師考評委員會
6-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4.第6-8位為鑒定機構,編碼由三位數字(不足三位時在前面加零補足)組成。工考委用代碼后三位數字表示,行業技師考評委員會按北京市勞動局通告(1996年第5號)公布的序號表示,北京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編碼為“000”。
5.第9位為證書類別代碼,取值為1-5,依次表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初級技術等級證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級技術等級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級技術等級證書》;
4-《中華人民共和國技師合格證書》;
5-《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級技師合格證書》。
6.第10-13位表示證書核發順序編碼,每年度按鑒定機構分等級從0001-9999依次順序取值。
(二)遺失證書補證的證書編碼按原證書編碼。
(三)編碼舉例:
1.1997年北京市飲食服務總公司工考委(代碼952103)頒發的第199號中級技術等級證書編碼如下:
97 01 4 103 2 0199
核發年 省市 機構 機構碼 證書類 證書序
份代碼 代碼 標識 代碼 別代碼 號代碼
代碼
二、證書填寫及用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等級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技師合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級技師合格證書》填寫格式:
1.證書由鑒定機構按照規定要求和格式用計算機打印或用藍、黑墨水填寫,字跡工整、不得涂改,否則證書無效;
2.證書照片處須貼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照;
3.證書編碼不得手寫,須使用號碼機,顏色為藍色或黑色;
4.出生日期處應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5.工種(專業)名稱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中的名稱填寫,超出范圍的工種(專業)經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核定后,方可使用;
6.發證日期處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發證機關審驗通過日期;
7.《技術等級證書》文化程度處填寫:小學、初中、高中、中專、技校、職業高中、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等;
8.《技術等級證書》考核種類處填寫:定級考核或升級考核;
9.《技術等級證書》技術理論成績和操作技能成績處分別填寫:合格、良好、優秀,其中合格成績為60-79分;良好成績為80-89分;優秀成績為90-100分;
10.《技術等級證書》評定技術等級處填寫:初級、中級、高級。
(二)證書用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發證機關處蓋“北京市勞動局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紅印)”;
2.在照片下角處須加蓋“北京市勞動局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鋼印)”;
3.《技術等級證書》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審核處蓋“北京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審驗通過的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4.凡國家題庫統一命題鑒定合格的證書,須在照片右上角壓照片加貼國家題庫統一命題鑒定合格證簽。
5.凡因出國需要更換職業資格證書的個人,按市勞動局、市司法局《關于辦理北京市工人技術等級、技師證書涉外公證的補充通知》(京勞培發字〔1991〕591號)、《關于辦理北京市工人技術等級證書、技師證書涉外公證的補充通知》(京勞培發字〔1992〕109號)和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啟用“北京市勞動局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的通知》(京勞培發字〔1995〕430號)的規定辦理。
三、幾點要求:
(一)加強基礎建設,從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各類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北京市職業技能鑒定所、工考委、行業技師考評委),均須按照新的《北京市職業技能鑒定名冊》結構,建立參加鑒定人員檔案,并與市鑒定中心連接。
(二)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要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職業技能鑒定證書核發程序,嚴格審核,加強管理。
四、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實施。
附件:北京市職業技能鑒定名冊(式樣)鑒定機構:(蓋章)
編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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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性| | | |參加| | 鑒定結果 | | |
|序| |身份證| |出生|文化|培訓單位或| |鑒定|--------|審核|證書|
| | 姓名 | | | | | |工作| |技術|操作|類別| | |
|號| |號碼 | |年月|程度|家庭住址 | |工種| | | |意見|編號|
| | | |別| | | |時間| |理論|技能|等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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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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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考評組負責人簽字(蓋章)年月日;鑒定機構主管領導簽字(蓋章)年月日;
審核機構(蓋章)年月日。
填表說明:
1.此表適用于鑒定技術等級和考評員;
2.“證書編號”經審核同意后填寫。(市勞動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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