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實行新外來人口入戶細則
問:聽說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戶口的實施細則”已出臺,我很想了解在“合同” 和“納稅”方面有什么進一步的規定?以方便公司內部相關規定作出適當調整適應新條例。
解答: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印發的《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日前本市又出臺了《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將你所想了解的問題介紹如下:第一,關于“就業期間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一)在滬無工作經歷且直接從外省市進滬的,提供外省市就業地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在外省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二)已在滬穩定工作的,應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依法納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由各受理點受理人員進行信息查詢。引進人才需提供本市就業期間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第二,所稱“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3年及以上,且自申辦之日起有效期為2年及以上的有效合同。
第三,所謂獎項等,(一)所稱“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是指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獎勵,且具有個人證書;(二)所稱“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項目”,是指根據國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門項目立項批復進行認定的科技項目,所稱“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由國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立項、申報材料予以認定;(三)所稱“列入省部級及以上人才培養計劃的人選”的認定依據參照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或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門批復;(四)所稱“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線從事技能類職業、工種(具體職業、工種范圍另行發布)的技能人才,“國家及省部級技能競賽獎勵”,是指國家級或省部級技能類人才表彰、國家級技能競賽金、銀、銅獎或省部級技能競賽金獎或一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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