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本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等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勞動局,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
為做好工傷認定工作,按照《關于本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等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滬勞保(96)104號],現就工傷的認定工作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職業病和部分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見附件一),并對區縣的認定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按屬地(企業所在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除市勞動保障局受理以外的企業職工工傷認定工作。
區縣因管轄發生異議,報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管轄。
二、企業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交《職工傷亡報告書》,作為工傷認定的申請;企業不提交《職工傷亡報告書》的,職工或其親屬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企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填寫和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
下列情形的,工傷認定申請自取得相關材料之日起計算:
(一)屬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以下簡稱《75號令》)統計范圍的傷亡事故,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事故批復結案之日起;
(二)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自舊傷復發確定之日起;
(三)因公外出期間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的,自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
(四)交通事故、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傷亡,自公安交警管理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證明之日起;
(五)因工作緊張或因公外出期間突發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自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三、工傷認定申請除應提交職工本人身份證明和指定或搶救的醫院、醫療機構初次治療的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外,還應提交下列相關證明材料:
(一)屬于《75號令》統計范圍的重傷以上的傷亡事故,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結案批復;
(二)因工作緊張突發疾病的,提交工作緊張的證明材料;
(三)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提交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四)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五)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因公外出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六)屬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七)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勞動保障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職工傷亡報告書》或者職工或其親屬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書》后,應當在五日內確認是否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五、勞動保障部門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是否工傷的認定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工傷認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
六、對工傷認定作出決定的,發給《工傷認定通知書》。
七、職工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可能導致嚴重后果的,按滬勞保發(96)104號文規定處理。
八、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一、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寶山鋼鐵集團公司
二、市交通、郵電系統的企業
三、一批大型的、危險危害性較大的企業:
1、天原集團公司(氯堿公司、天原化工廠)
2、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團)公司(吳涇化工廠、焦化總廠)
3、上海港務局港務公司
4、上海三維制藥有限公司
5、上海動力設備有限公司
6、上海輪胎橡膠集團公司(正泰橡膠廠、大中華橡膠廠、載重輪胎廠、乘用輪胎廠)
7、彭浦機器廠
8、上海電纜廠
9、江南造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10、滬東造船集團
11、上海外高橋發電廠
12、上海吳涇熱電廠
13、上海石洞口發電廠
14、上海高橋石油化工公司(上海煉油廠、高橋化工廠)
15、上海市東供電局
16、上海汽輪機廠
17、上海電機廠
18、上海大眾汽車有限公司
19、上海煤氣制氣(集團)有限公司(石洞口煤氣廠、浦東煤氣廠、吳淞煤氣廠、楊浦煤氣廠)
20、上海水泥廠
21、上海農藥廠
22、上海鍋爐廠
23、吳淞化工廠
24、上海港口機械廠
25、上海市環衛局水運處
26、上海重型機器廠
27、上海桃浦化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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