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
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
各主管局(集團公司)、國資公司,各區、縣勞動局:
為加強企業職工疾病和非因工負傷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基本生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勞動能力鑒定制度,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企業應根據《上海市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暫行辦法》,建立、健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小組)定期對長休假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實事求是地安排職工休息、治療、復工或適當調整工種。對職工疾病中的疑難、爭議的案件應及時呈報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二、堅持和完善企業職工的疾病、非因工負傷休假和復工辦法。職工疾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病情證明單》,并由企業行政審核批準。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轉入長休的,應根據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病情證明單》,由企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小組)作出鑒定,報企業行政批準,并書面通知職工。
三、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四、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本人工資按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五、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本市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應補足到本市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六、企業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企業職工疾病和非因工負傷管理辦法。企業現行的職工疾病、非因工負傷休假期間的待遇計發辦法高于本通知規定的,可繼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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