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施工中受傷 雇主應依法賠償
工人受雇為雇主建房進行施工管理,不料工人在雇傭過程中摔傷致殘,這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判決雇主承擔什么賠償責任?
案情介紹
池某系個體老板在外經商,2011年池某決定在平江縣老家農村建一棟新房,由于自己在外經商沒時間管理施工,遂在2011年端午節后雇請謝某從事建房管理工作,主要負責質量管理、材料購買、安全管理等事項。2012年4月27日下午,謝某站到跳板上看墻做得好不好時,不料跳板的架子松動了,謝某從跳板上跌落下來受傷,后被人送往醫院救治。謝某的傷經治療痊愈,但落下九級傷殘。事后,謝某多次與池某協商賠償問題未果,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池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十三萬多元。
審結過程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謝某受被告池某雇請從事建房管理工作,池某給謝某發放工資,雙方形成雇傭關系,謝某是雇員,池某是雇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告作為雇員在受雇傭活動中自身遭受人身損害,被告作為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受雇于被告從事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條件等,原告疏于管理,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且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登上跳板檢查墻壁質量時,自己未注意安全,原告自身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綜合考慮原告、被告過錯情況,酌定由原告承擔40%的責任、被告承擔60%的責任即賠償原告68859元。
法律快車知識延伸:雇傭關系中的賠償原則適用問題
無過錯責任感原則的適用
1、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時才能適用;
2、受害人不需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存在,加害人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
3、原告只須證明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存在即可;
4、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法定事由時也可全部或部分免責。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
錯推定原則的適用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就依法推定其存在過錯,應對損害結果承擔民事責任,實際上就是將過錯責任的證明責任歸于被告實行舉證倒置。過錯推定原則仍是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感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在此種責任形式下受害人只需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無須嶧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情況進行證明,就可直接推定加害人主觀上存在過,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加害人為了免責就必須自行證明主觀上無過錯。
必須注意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有法律有明確規定時才可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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