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社保下班途中出車禍誰擔責
2016-05-1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市民盧某,35歲,在某企業工作才3天,正在試工期間。企業還未與該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然而在某一天下班途中,該職工發生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交通事故。
企業以試用期間發生車禍與企業無關,不再正式錄用該職工,也不承擔工傷醫療責任。
本案的焦點在于,試用期企業可否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以及企業還未給職工辦理社保等手續所應承擔的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21條、39條規定,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嚴重失職、勞動合同無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試用期職工。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辦理結果]
該案經工會法律援助律師調解,該企業繼續使用該職工,并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比照工傷保險待遇承擔車禍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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