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替班遭遇事故能不能認定工傷?
[案例] 2006年9月,××工程有限公司所屬的××工地,承包給公司員工廖××管理。2006年11月2日上午10時,龔××來到××工程有限公司所屬的××工地,未經公司管理人員招用,公司的項目管理人員和29號樁機的承包人均不知情,更未同意過頂替原29號樁機工作人員孫××上班。當申請人工作至12時30分,不慎腳被拉混泥土的拖拉機的料斗壓傷。××工程有限公司將其送醫救治,并支付全部的醫療費用。但雙方就是否屬于工傷和工傷待遇產生糾紛。為此,同年11月7日,龔××申請工傷認定。
[問題] 龔××受傷能不能認定工傷?
[評析] 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章“工傷認定”中的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或視同工傷……。明確了工傷認定的主體應是該單位的“職工”。所謂單位職工,是指依法辦理招工錄用手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或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工資收入的勞動者。
本案中,龔××沒有提供與××工程有限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在××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報酬。因此,龔××與××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其次,職工申報工傷,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才能認定為工傷:第一、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第二、受傷職工遭受傷害的情況必須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第三、受傷職工必須是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一條排除認定工傷的情形。本案中,龔××私自替班發生勞動事故,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發生的傷害事故,毫無疑問符合上述第二項要件。此外,也沒有排除認定工傷的情形。
據此,龔××遭受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關鍵在于是否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本案中,龔××并沒有與××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勞動法律關系,是私自替班行為,并非××工程有限公司的職工,因此,龔××私自替班遭遇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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