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故意犯罪的,不認定或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586號)第16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但是故意犯罪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將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37條也有同樣規定:職工因故意犯罪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因此,職工在履行職務中是否因“故意犯罪”受傷就成為工傷認定中的關鍵因素。
案例:王某是壽光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司機,2011年1月5日在外出送貨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同時也造成自己雙小腿骨折。其后,王某以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3年有期徒刑。2011年3月底,王某親屬向當地社保行政機關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請求認定王某所受傷害為工傷。對此,有人認為王某已構成犯罪,其行為不僅是社會道德所不容,也是法律懲罰的對象,因此不應認定王某為工傷。那么,王某申請工傷認定有法律依據嗎?
解析:從犯罪在主觀心態上包含故意和過失兩種形態,相應的犯罪也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犯罪。而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情形。職工因故意犯罪遭受事故傷害,僅指因職工本人實施故意犯罪導致的傷害,不包括侵權第三人實施故意犯罪導致職工受到傷害的情形。而過失犯罪為當事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不利后果。法律及行政法規只是規定職工 “故意犯罪”的不予認定為工傷,對于職工因自己過失犯罪遭受事故傷害,不應剝奪其基本的社會保險權利,仍應認定為工傷,這體現了社會的進步及對職工保護措施的加強。對于職工究竟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不是社保行政機關自己的主觀判斷,應當依據司法機關的判決來判斷。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屬于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王某的情形符合法規所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應該依法認定王某的受傷性質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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