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辦理1997年《就業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勞動局,市屬各局、總公司,中央在京單位,各軍事部門,各省、自治區勞動廳駐京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部及北京市有關法規規定,加強對外地務工人員的管理,統籌城鄉勞動力就業,保障“再就業工程”的實施,現將1997年使用外地務工人員的有關問題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鑒于原《就業證》存在破損、假冒及不完善之處,為了進一步完善證卡合一的流動就業證制度,本市今年推出新版《就業證》。新《就業證》較原《就業證》更規范嚴謹。今年用人單位新招用的外地務工人員簽發新版《就業證》,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新版《就業證》為藍色封皮,并增加了防偽標記。
二、對于1997年前招用的已辦理《就業證》并未改變就業單位的外地務工人員,仍使用原《就業證》,并按規定進行年檢。《就業證》年檢之前應首先進行《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的年檢。
三、為了更好地落實春運工作的安排,春節之后至3月8日前,勞動部門優先為各單位留京過節的外地務工人員辦理《就業證》年檢。
四、3月8日后全市統一辦理《就業證》的年檢和簽發工作。各用人單位應在招用外來人員前,提前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準文書在一個月內辦理招用及《就業證》手續。《就業證》在簽發的年度內有效,跨年度使用的,必須按全市統一布置,履行審批及年檢手續。
五、各用人單位在1997年招用外來人員工作中,應嚴格執行京勞就發〔1996〕74號《關于用人單位招用外地務工人員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招用調劑使用范圍的,必須首先招用本市城鎮人員。在半個月內招用不到的,憑市、區、縣勞動部門開具的相應證明,到勞動行政部門履行申報審批手續。
六、對于下崗待工人員達到10%或曾得到就業促進經費支持的企業,原則上不準招用外地務工人員。如確需招用,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勞動局批準后,方可招用。
七、各局、總公司(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京勞就發〔1996〕74號文第一條的規定,加強本系統各單位外來人員的管理,調整結構,調劑出更多的就業崗位,用于安置本市失業及下崗待工人員。
八、各單位應嚴格遵守市人大常委會《北京市外來進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的管理,加強勞務基地建設,逐步實現外來人員跨地區流動的有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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