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賠償與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競合情形下若干法律問題的調研
根據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統一安排和部署,該院民一庭承擔了就工傷類案件的審理以及法律適用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研的任務。接到調研任務后,民一庭高度重視,迅速成立了由陳恩澤庭長任負責人,由林煒烽、吳健南、張夢陽、舒琴共同參加的調研小組。調研小組經多次開會討論、研究,在小組成員之間進行了初步的任務分工,并針對調研課題擬訂了周密的調研方案,明確了調研目的、調研內容、調研方式以及相應的時間安排等事項。在調研過程中,一方面,我們通過內部函電的方式向各基層法院相關業務部門就工傷類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廣泛的意見征詢,另一方面,還積極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同志進行面對面的交流與座談,掌握了大量調研所需的一手資料與與信息,為我們進一步的實際調研打下了良好的基礎。通過廣泛、深入的調查與分析,調研小組對當前司法實踐中工傷賠償與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競合的現實原因、基本類型、法律適用上的沖突等情況有了較全面的了解,在借鑒其他兄弟法院處理相關問題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當前法學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調研小組就工傷損害賠償的實質、其在人身損害賠償領域中的地位、如何進一步理順工傷賠償與其他人身損害賠償之間的關系、最大程度地保護受傷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提出了若干具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現將我們的調研成果匯報如下:
一、 工傷賠償與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競合的基本情況。
現實生活中,構成工傷事故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因大機器生產過程中勞動者生產操作的失誤而發生的各種生理或心理傷害、因工作性質、工作環境等有害性因素而導致的各種職業疾病等構成了工傷事故的主體,與此同時,勞動者因遭受第三人的故意侵權行為、犯罪行為、遇到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而構成工傷的案例雖然數量不多,但由于其在法律適用上相對的不確定性、不統一性以及確定賠償義務主體的復雜性,從而使該問題在法學理論研究以及司法實踐上均具有特別重大的意義。以廣東省佛山市而言,據不完全統計,全市在勞動部門登記的用人單位約50000多家,從業人員約351萬人,其中約160萬人是外來人口。由于用人單位勞動過程中存在大量的安全隱患,以及勞動者自身安全意識的缺乏,導致工傷事故近年來一直呈逐年上升趨勢。據我市勞動部門統計,佛山市2003年發生工傷事故為1.5萬件,2004年升至1.9萬件,2005年又升至2.2 萬件。在這些工傷案件中,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而造成工傷,例如,上下班途中、出差期間遭遇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期間因第三人的犯罪行為而受傷等等。據統計,該類情況約占全部工傷事故的15%左右,其中大部分因道路交通事故而造成工傷。對于這一類案件,由于在法律關系上其既符合工傷賠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同時亦符合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而且相應的賠償義務人并不相一致,故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協商兩種法律關系、相應的歸責原則的確定、受害人能否雙重獲賠等問題,均存在相當大的爭議。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實際作法也并不一致,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判決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二、基于實際案例的考察:工傷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競合情形下如何進行法律適用
案例1:李某于2001年10月進入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從事裝配工作,該公司沒有為李某參加社會工傷保險。某日上午9時許,李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家屬自行墊付了李某住院期間醫療費和門診費。2005年3月28日,李某的死亡被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因工死亡, 2005年1月25日,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2005年2月4日,李某家屬與交通事故的另一肇事方簽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李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承擔30%責任。李某的住院費和喪葬費的70%由該交通肇事的另一方賠償給許晚松。余下的醫療費和喪葬費的30%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尚未支付。因該公司未賠償李某家屬損失,李某家屬于2006年2月20日提起勞動仲裁。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李某家屬的請求。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收到該仲裁裁決書后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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