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怎么算工資待遇?
勞動者如果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應該及時進行救治并且到司法部門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工傷鑒定。在工傷期間,傷者由于還在治療和修養,不能繼續參加工作,那么工傷期間怎么算工資待遇?除了工傷賠償用人單位還應該支付勞動工資嗎?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給大家詳細解答一些我國勞動法關于這方面的內容是如何規定的。
工傷期間怎么算工資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
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符合工傷規定的診療目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按照單位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說的工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有兩塊:第一是工資總額: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第二是指“本人工資”也就是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中所指的“工資”,是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在實際生活中,很多企業都實行“底薪 績效(或是計件)”工資的形式,故工傷以后停工留薪期工資就出現了不同的支付方式。以我們處理的為例,一般都是讓企業按“底薪 相關福利”來支付,計件工資一般就不支付了,績效工資這一塊看情況定,求個在職員工平均數發也行。如果底薪高的話,那績效這一塊不發的也有,但總的來說,每月支付的停工留薪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也有按最低工資80%支付的)。各地都應該有相關的文件依據的。
在勞動者工傷期間即使是勞動者無法繼續參加工作,也應該保留勞動者的職位和工資待遇,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留職留薪。一般來說,工傷期間的薪水發放以傷者上一年的平均薪資水平為標準,發放時間不超過12個月,受到工傷的勞動者應該及時爭取自己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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